2017-08-16 18:06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律師公會昨天宣布退出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聯會今天聲明回應指出,誠懇呼籲北律公會應本於律師化解衝突、整合不同意見的專業與自信,勿輕言退出,或拒卻參與律師的全國性組織與活動,全聯會也將盡全力協助各會員公會溝通不同意見,並對北律公會「致最大的慰留之忱」,希望以「對話」取代「退出」,16個公會會員在「16個公會一個都不能少」、「壯大全聯會」的共識下,持續對話討論。全聯會回應全文如下:對於台北律師公會日昨發出理監事會決議退出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聲明,本會實感遺憾,但就不同公會會員間的歧見,仍將一本初衷,為各公會會員進行意見整合與協調不輟,亦深信律師法的修正及律師組織、入會制度的變革,惟有藉由暢通不間斷的善意理性對話,始能協作形塑合乎利益律師全體與全民的體制。基于此種信念,誠懇呼籲台北律師公會理監事會及全體會員,仍應本於律師化解衝突、整合不同意見之專業與自信,勿輕言退出或拒卻參與律師之全國性組織與活動,本會亦將盡全力協助各會員公會溝通不同意見,並謹此對台北律師公會致最大的慰留之忱。臺北律師公會位居全國首善之區,是對應台北、新北、士林三個地方法院的公會,服務全國約2324平方公里範圍內667萬人口,法律服務資源豐沛,向於本會貢獻卓著,對於本會至關重要;然而其餘15公會共同服務全國約3萬3873平方公里內的1689萬人民,對於本會同屬重要。以現況而言,隨著會員人數快速增長,及南北交通便捷,各地方律師公會會員跨區於各地從事法律活動已成常態,各公會會員對各地公會的要求也愈來愈多,院、檢、法扶團體希冀地方律師公會配合的事項更是有增無減,本會於105年間成立專案小組,就地方律師公會的功能與存在價值進行調查,所得出之狀況略述如下:一、部份地方律師公會均提供地院、地檢、高院每週平民法律服務諮詢,甚多尚提供每週一至五上、下午之輪值,均係由律師公會獨立編列預算辦理;二、協助各級法院民刑家事之調解、刑事義務辯護、遺產破產管理人、公司臨時管理人、清算人、特別代理人、程序監理人、觀審制模擬法庭等法律服務;三、律師倫理規範中,除律師自治自律即有無違反倫理規範之調查認定外,尚包括會員與會員間調處事項等;四、會員權益維護,就會員與各地院檢、警調及行政機關間業務協調及會員執行業務受有妨害時,權益維護及衝突即時反應處理等;五、法官評鑑辦理;六、司法革新事項推動;七、當地青少年、婦女及兩性的法律教育推動等;八、各地方律師公會參與各地每年均召開法官、檢察官、律師座談會,全聯會亦參與司法院、法務部每年召開之業務聯繫會議,反映律師執業上之難題,以為解決。全聯會是依律師法發起,由台灣16個律師公會組成的全國性組織,為各律師公會協作及凝聚共識的平台,屬聯合會性質,組織改造工作應由全體成員即16個公會會員共同決定。律師的入會制度,律師公會間組織的變革,降低律師執業負擔等議題,各公會長期以來雖有不同意見,但期間曾就「主兼區制」獲致共識,嗣因時空人事變遷,陸續出現「總會制?、「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主兼區制?、「維持現狀制?等不同意見。在未形成新的共識之前,全聯會以全國16個公會原已達成之「主兼區制?為基礎,同時徵得16個公會均同意「各公會均有存在價值,一個公會都不能少」之共識,就每位律師所需要負擔之入會費及月會費作出評估,並對各律師公會之工作與對轄區院檢當地民眾提供之法律服務進行調查,持續進行與北律及15個律師公會進行對話,就上開議題各公會會員間之協調,先後曾獲致以下進展及共識:一、包括北律在內的16個律師公會經過長久討論,曾於全聯會第八屆第四次全國理事長會議就「主兼區制?達成共識:「有關律師法研究修正會近十年之討論,修法委員包括審、檢、辯、學,其中律師代表9位,遍及北、中、南,外加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1位律師,從初期之衝突,經過無數次的修正到妥協,終於催生取得大家共識的決議版本,其中就律師公會組織部分,為因應法務部律師法研究修正會討論到律師公會組織章節,本會組成專案小組都以時任各區推派之地方公會理事長為成員,多次協調邀集各地方律師公會,最後於99年1月23日第8屆第4次全國理事長會議達成『主、兼區制』之共識。」二、於台北律師公會提出「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後,各公會間就律師法修正之不同意見也透過多次包括公聽會、說明會等協調,意見已漸趨於一致,爭點亦有效縮緘中1.105年8月6、7日於高雄、台中及台北舉辦3場公聽會,徵集各地律師及公會意見。2.本會與台中律師公會共同拜會台北律師公會,就律師法議題協商。3.106年1月16日、2月23日在立法委員周春米、尤美女邀集全聯會及各地方公會協商,達成分組分工的共識,由台北律師公會負責組織、入會、費用,全聯會負責司法國是會議議題,新竹律師公會負責彙整各公會逐條意見。4.會後新竹律師公會就「不爭執」法條,二度拜會台北律師公會,並作成紀錄在案。5.本會也依會議共識於106年7月7日再次邀集各地方律師公會舉行「律師法修正草案之關於入會制度及組織協調會議」。「降低律師執業負擔?,全國性組織及入會制度變革,在「16個公會一個都不能少」、「壯大全聯會」的共識下,16個公會持續對話討論,為律師及台灣人民權益共同協作努力,是大家一直以來的共同目標,不同的意見交鋒,期許能帶來慎重和周延,相信北律理監事會及會員能以「對話」取代「退出」,相信律師是具備自行解決爭議能力的自治團體。對於修正律師法以求律師制度之進步與健全、爭取律師執業環境之改善、謀求律師執業的最大權益與福利,請堅信─本會與台北律師公會以及其他各地方律師公會的目標是一致的!惟值此修法之重大契機,不論是何種制度,激情的口號是一時的,完備的配套、精細的立論與數據支持才是長遠的,整合各方意見,審慎評估,才能使律師界走的更寬更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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